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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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毒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勒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伯瑋上列被告因聲請勒戒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陳振峰」,應更正為「洪振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與原裁定之原本法官欄內所載「洪振峰」不符,揆諸上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之情況下,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