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鮮大師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伯彥 相對人即債權人 蔡慶崇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有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32號裁定意旨足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以本院105年度全字第21號假扣押裁定,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26號將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因本案訴訟尚未繫屬,爰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係向本院聲請核發105年度促字第7987號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因聲請人異議而改分為本院105年度補字第482號給付貨款事件,且債權人已繳納該事件裁判費完畢,上揭事實,業經調取本院105年度補字第482號、10
5年度全字第21號假扣押裁定及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26號假扣押執行等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即無再命債權人起訴之必要,因此債務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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