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1號上訴人 林宗品
林忠諺 施若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元宏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陳怡潔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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