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9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9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109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清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2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下午3時11分在本院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銘壎書記官張良煜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劉清熙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柒公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劉清熙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5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1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其明知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4月21日,在彰化縣員林市某電子遊藝場內,向身分不詳、綽號「 阿狗 」之成年男子,購入海洛因1包後,藏放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弄○號住處自己使用之房間內,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警方於107年4月28日下午2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後,當場扣得前述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87公克、包裝袋1個)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奇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張良煜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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