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民著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21號原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 原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原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原告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崧 原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原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原告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原告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原告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艶華 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複代理人 洪云柔 律師被告亞易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智強 被告 林憲明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娜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