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989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明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本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務人為未成年人,故請表明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