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新添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億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 陳明 該公司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陳明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陳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狀應載明對億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