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488號上訴人 田文吉 被上訴人 黃許慧真
陳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苗簡字第48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