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偉豪為業務員,平日須自行駕駛車輛送貨,係以駕駛為附隨業務之人,於民國104年6月6日16時52分許,其因送貨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沿新竹市○○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新竹市○○路與光復路一段路口欲左轉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依當時天候為陰、日間自然光線、道路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不慎與步行在新竹市○○路○段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即告訴人 陳清忠 發生碰撞,告訴人陳清忠因而受有左鎖骨閉鎖性骨折及雙膝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黃偉豪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業務過失傷害人罪嫌等語。
二、查本件告訴人陳清忠告訴被告黃偉豪業務過失傷害罪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5年2月15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依照前開規定、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