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再字第26號再審原告 暢曉雁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
蔡靜娟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聯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0,767元(計算式:(361.87平方公尺+115.83平方公尺+73.96平方公尺)×19.29%×103,000元≒10,960,7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再審裁判費162,804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青蓉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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