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嘉紘 即惠勝藥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