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洪鵬富 被告 林書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書宇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惟被告林書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零貳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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