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余浩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余浩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理由受刑人張余浩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編號1係攜帶兇器竊盜罪、編號2係竊盜罪,犯罪性質相同,但犯罪手段及被害人不同,整體法益侵害程度隨犯罪次數增加而累加,無重複評價之問題;兼衡附件所示二罪之犯罪日期相隔約半年,暨受刑人觸犯上開罪名所顯現之主觀惡性及其日後更生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件】受刑人張余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