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秋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46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何秋䇛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驗餘含袋毛重貳點肆柒參參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3行有關「於民國年106月5月間」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6年5月間」,另補充記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核被告何秋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係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屬犯罪行為之繼續,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智識思慮俱屬正常,竟漠視法令禁制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對社會治安已潛藏有相當之危害,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供認犯行,態度非惡,且其未曾受有論罪科刑及執行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尚可,兼衡酌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與情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重量非鉅、行為時未受特別刺激、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又鑑定機關鑑定毒品時,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取出袋內粉末,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13號、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如要包裝袋內完全不殘留毒品,則須以溶劑多次反覆一直清洗包裝袋,至清洗出之溶劑完全檢不出毒品反應為止,方能確認該包裝袋內不再含有毒品,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3年4月13日管認可第005號檢驗報告可參。查上開扣案之四氫大麻酚1包(驗餘含袋毛重2.4733公克),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裹前開四氫大麻酚之夾鏈袋,雖係被告用於包裝毒品,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受潮,以便其持有之,惟參諸上揭說明,鑑定機關鑑定時,無論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秤重,該包裝夾鏈袋內仍會有毒品殘留,縱令以溶劑加入包裝袋內溶洗,一般仍會殘留極微量之毒品,是前開夾鏈袋既用以包裝扣案之毒品,則該夾鏈袋與其內包裝之四氫大麻酚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足認與前開扣案四氫大麻酚有不可析離之關係,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前開四氫大麻酚送鑑定時,既經鑑定機關取0.0502公克鑑驗用罄,此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7466號被告何秋䇛女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秋䇛知悉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未經許可而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年106月5月間,在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灰」處,收受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驗餘淨重1.7635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6年11月22日10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8號,為警查獲上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秋䇛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驗餘淨重1.7635公克)在卷可資佐證,而被告持有之上開毒品,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後,認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該院107年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併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檢察官陳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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