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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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寶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台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婉瑩附表: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龜山樂善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97年起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發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之女李○○、李○○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並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發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之前夫 李清標 現從事工作為何?並請載明聯絡方式。聲請人與李清標對李○○、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及子女李○○、李○○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五、聲請人之女李○○、李○○分別就讀私立明道高中進修學校台中縣立龍井國民中學,住宿地點為何?由何人照顧?
六、聲請人97年6月後之清潔大樓、陪伴老人、家庭打掃等工作是否受僱於清潔公司或人力派遣公司而獲分派,請提出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
七、聲請人主張96年收入不穩定,全賴打零工及朋友接濟,惟據龜山樂善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所示,聲請人96年度1月、2月、3月、4月、5月、9月、10月分別有42,000元、32,000元、45,000元、26,000元、11,000元、41,143元、52,000元之匯入,請說明之。
八、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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