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金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何金盛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19日宣判,茲因告訴人 林秋妙 於113年11月18日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吳俞玲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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