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27號原告 張凱富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榮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323,1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7元(3,530元×1/3=1,177‬‬元,元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蓓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