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0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聲請人與 高進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與相對人所訂立之契約書。
二、請提出催繳函文及其收件回執影本。
三、請提出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57092元之釋明文件。
四、原聲請狀記載「一、請求標的(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等語,其中「連帶」二字應為誤繕,請補正更正後聲請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