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03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清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林清平於民國(以下同)93年8月31日簽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2萬元整,約定利率以16%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貸款撥付之日起算五年;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稽。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95年11月13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聲請人借款本金216,228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借款人林清平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暨轉催呆查詢單、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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