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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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51號原告 黃淑渟 被告 江泓儒
張哲誠
王文豪
林志鋼
尤世昌 廖子葳
林亮達
曾玟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