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23號聲請人甲○○
乙○○
共同送達處所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中市○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相對人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西屯區惠安巷87號)經本院裁定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8月20日止完結清算,惟因相對人公司剩餘財產處分費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於實際清算完結時,必當依法辦理清算完結事宜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並於91年8月1日為就任之承諾,經本院91年度司字第19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件聲請人曾多次聲請延展清算,經本院先後以92年度聲字第187號、92年度聲字第1184號、93年度聲字第419號、93年度聲字第1683號、94年度聲字第376號、94年度聲字第1522號、95年度聲字第487號、95年度聲字第2023號及96年度聲字第472號准予展期至96年8月20日止完結清算,經本院調取96聲字第472號聲請事件卷核閱屬實。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依其所申敘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延展清算期限,依前開公司法之規定,一次仍以6個月為限,是本件應准予展期至96年2月20日止完結清算,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