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交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原交易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管俊傑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楊曉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6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管俊傑、楊曉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楊曉婷、管俊傑均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07年9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1、52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