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 賀金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臺灣新光(原聯信)商│089-ND-0000000-0│普通股│1│1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臺灣新光(原聯信)商│089-NX-0000000-0│普通股│1│887│││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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