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信睿 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俊亨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俊亨、信│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926250│睿實業有限│7月05日起│││││0元│公司、彭千│││││││盈││││├──┼───┼─────┼──────┼──────┼───────┤│002│新臺幣│林俊亨、信│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498750│睿實業有限│7月05日起│││││0元│公司、彭千│││││││盈││││└──┴───┴─────┴──────┴──────┴───────┘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俊亨、信│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26250│睿實業有限│8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公司、彭千│││百分之十,逾期││││盈│││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俊亨、信│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8750│睿實業有限│8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公司、彭千│││百分之十,逾期││││盈│││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借款人信睿實業有限公司邀同林俊亨、 彭千盈 為連帶保證人具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2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以下同)101年1月5日起至102年1月5日,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利率依年息3%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料,前開債務人等於101年7月5日起,即未依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尚欠本金14,250,000元暨利息與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條款約定,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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