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美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23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偶見其子即少年莊0傑,將竊自甲○○之兩張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丟棄在渠等位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五樓之家中(莊0傑涉嫌竊盜部分,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一百零一年度少護字第一七六號裁定訓誡暨假日保護管束確定),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使用0000000000號無線網路,在其上址住處上網後,以線上刷卡之方式,持上揭兩張信用卡向附表所示之各家公司購買線上遊戲點數,致使附表所示之各家公司均陷於錯誤,而同意將點數加值至被告之遊戲帳號內,前後共計新臺幣(下同)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元,致生損害於附表各家公司與甲○○,被告則受有免於支付上揭款項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所為,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定有明文;前項判決依同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三、再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依起訴書及被告之戶籍資料所載,被告設籍在臺北市○○區○○街○○○○○號,實際居所則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五樓,此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該管,非本院所轄,再者,被告係在其前開居所處藉由上網方式,誘使附表所示之兩家公司同意其刷卡,而實施犯罪,此如前述,而觀諸花旗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可知,附表所示之兩家被害公司中,京群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號,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則位於新北市○○區○○路○○○號,是綜觀被告本案犯罪,不論其行為地、中間地或結果地,亦均不在本院轄區甚明,從而,本件被告犯罪,本院應無管轄權,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參酌前述被告之住、居所地與犯罪情節,諭知將本案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簡志龍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網路遊戲公│盜刷上開信用│IP位置│盜刷之信用卡│盜刷金額│││司│卡之時間││││├──┼─────┼──────┼───────┼──────┼────┤│01│京群超媒體│100年5月4日│61.20.166.118│上開花旗銀行│新臺幣(│││股份有限公│17時16分許│(乙○○所使用│卡號為463670│下同)│││司(下稱京││之行動電話上網│000000000號│3,000元│││群公司)││IP位址)│之信用卡││├──┼─────┼──────┼───────┼──────┼────┤│02│京群公司│100年5月4日│同上│同上│6,000元││││17時26分許││││├──┼─────┼──────┼───────┼──────┼────┤│03│京群公司│100年5月6日│61.20.166.70│上開花旗銀行│3,000元││││13時56分許││卡號為544936│││││││000000000號│││││││之信用卡││├──┼─────┼──────┼───────┼──────┼────┤│04│鈊象電子股│100年5月8日│114.140.7.221│上開花旗銀行│2,000元│││份有限公司│18時9分許││卡號為46367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05│京群公司│100年5月10日│61.20.135.229│上開花旗銀行│777元││││5時7分許││卡號為544936│││││││000000000號│││││││之信用卡││├──┼─────┼──────┼───────┼──────┼────┤│06│京群公司│100年5月12日│118.231.75.247│同上│3,000元││││15時10分許││││├──┴─────┴──────┴───────┴──────┴────┤│總計17,7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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