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88號原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存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依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而屬起訴不合程式,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為提出,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