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0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李逸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本行開發有限公司、 洪明勝 、 張家榕 、 洪瑩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正本行開發有限公司、洪明勝、張家榕、洪瑩馨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 陳明 短收利息新臺幣120,46
2元之計算方式,該裁定於100年10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