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非訟代理人 林賢國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何淑靜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相對人何淑靜(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補繳債權證明文件(借據)影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