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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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李秉修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施亞晴 即 施昕苡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 施陳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戶時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向被繼承人施陳丑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