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告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靜翊 被告蔡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佰零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玖佰零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玖萬零肆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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