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52號再審原告 周安騏周秋春 再審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而本件係就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 肆萬零 陸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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