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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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90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覺淑美 債務人 李家民 債務人 李棟
一、債務人李家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陸萬伍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家民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捌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家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