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79號聲請人 潘子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未成年人 黃瑋群黃瑋甯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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