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57號原告 陳鈺彬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張順豪 律師被告 陳薇伊
陳薇帆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素琴 共同 許桂挺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 律師上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住所關於「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南投縣○○鄉○○路○○○○○號」;關於「住臺中市○區○○○路○○○號16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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