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作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麗 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參仟參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