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合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0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合騰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2月22日」更正為「9月22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合騰(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與告訴人 郭騂杋 間之糾紛,以附件所示之言語公然辱罵告訴人,顯然欠缺對他人之尊重,其行為自有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之犯罪動機、手段,暨其於警詢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0790號被告陳合騰(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合騰於民國111年2月22日22時5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瑞興路與瑞竹路口某鹹酥雞攤前,因與郭騂杋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辱罵郭騂杋:「幹你娘」(台語)等語,而足以貶損郭騂杋之社會人格及評價。
二、案經郭騂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合騰於警詢中之供述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郭騂杋發生口角而辱罵告訴人「幹你娘」等語2告訴人郭騂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明上開犯罪事實3員警密錄器影像光碟1片、密錄器影像擷圖2張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辱罵告訴人「幹你娘」等語
二、核被告陳合騰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檢察官詹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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