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9號上訴人王 陳秀盆 被上訴人 劉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乙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