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明異議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17號再抗告人 劉文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聲明異議再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9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劉文明因詐欺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1號刑事裁定,認其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出具「最高法院刑事聲請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蘇素娥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婷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憲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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