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0號原告 賴文中 訴訟代理人 陳鴻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清文 、 吳松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分別請求被告游清文、吳松霖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應一併補正被告游清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