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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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俊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由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