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0元,應繳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7,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