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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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原告乙○○原告丁○○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被告甲○○被告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8年度交訴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溫訓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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