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0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德川 即眾聲日報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譯明相對人即債務人謝德川即眾聲日報社係獨資或合夥、並提出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