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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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圭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依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之有期徒刑合計刑期為14年8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03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5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