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63號聲請人佳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佳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691,76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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