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4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簡瑞槿
王馨婕 即 王儀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瑞槿於民國99年間至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王馨婕即王儀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50萬7,01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簡瑞槿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3萬6,71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馨婕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45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6711元王馨婕即王儀晴、簡瑞槿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自民國111年01月09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136711元王馨婕即王儀晴、簡瑞槿自民國111年0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6711元王馨婕即王儀晴、簡瑞槿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