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6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鑫連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林永瀚律師
葉芷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35號、109年度偵字第1491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之旨,及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當事人雙方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鑫連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 許強傑 」簽名及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李鑫連(綽號 阿貴 )明知許強傑(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部分,業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5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無資力得以經營公司、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於106年6月間,透過其弟 李坤宏 之介紹認識許強傑後,竟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對價,邀請許強傑擔任「昊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昊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經許強傑應允後,李鑫連、許強傑即與昊華公司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填具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許強傑提供身分證件交給李鑫連代為辦理昊華公司變更負責人為許強傑之相關事宜,並經新北市政府於106年6月22日准予變更登記,許強傑自斯時起擔任昊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李鑫連另帶同許強傑前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取空白統一發票,並交由昊華公司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其等明知昊華公司自許強傑擔任登記負責人之日(106年6月22日,起訴書誤為106年5月)起至106年10月該公司歇業時止,並未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有從事實際交易,仍接續以昊華公司名義,不實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共72張,銷售金額共新台幣(下同)51,896,565元,而分別交付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經各該公司分別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以此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594,830元(各不實發票之交易相對人公司名稱、發票月份、發票張數、銷售金額、逃漏稅額均如附表一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李鑫連利用辦理上開昊華公司變更登記事宜而取得許強傑之身分證件、印章等資料之機會,竟基於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未取得許強傑之同意或授權,冒用許強傑之名義,接續為下列犯行:
1、於106年7月7日(起訴書略為106年7月10日前某日時),在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文件上,接續偽造「許強傑」之簽名、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富久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久公司)變更負責人為許強傑、修改章程等相關文件之私文書,並於同年7月10日接續偽造「許強傑」之印文在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申請書上而偽造該申請書私文書後,併同上開編號1至3所示偽造私文書,持向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而准予變更登記,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李鑫連於同日接續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函文之領件章上偽造「許強傑」之印文,而偽造用以表示富久公司已收領准予變更登記函文意思之私文書,並交還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許強傑及新北市政府對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2、李鑫連接續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6年11月10日至同年月27日間,先後於附表二編號6至9所示之文件上,接續偽造「許強傑」之簽名、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6至9所示之富久公司承租房屋、遷址、修改章程等相關文件之私文書,並於同年12月4日接續偽造「許強傑」之印文在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申請書上而偽造該申請書私文書後,併同上開附表二編號6至9所示偽造之私文書,持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而准予變更登記,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後,李鑫連並於106年12月20日接續於附表二編號11所示文件上偽造「許強傑」之印文,而偽造用以表示富久公司已收領准予變更登記函文意思之私文書,再交還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許強傑及桃園市政府對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3、李鑫連又接續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7年6月11日,在於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之文件上,接續偽造「許強傑」之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之私文書後,並於同日持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公司停業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而准予變更登記,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許強傑及桃園市政府對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嗣許強傑於108年間收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方悉其被登記為富久公司負責人之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與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之供述與自白。
(二)證人許強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言。
(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3月2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4050號函暨所附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
(四)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年11月1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1016783號函附昊華公司106年3至10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五)富久公司登記案卷全(影)卷、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沒收及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本院審酌各情,認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2年4月16日執行完畢;又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年8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接續犯之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者,仍合於累犯之要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12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本案犯行係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均構成累犯。
(二)被告就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部分,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3項規定,附記於判決書內,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提起公訴,檢察官阮卓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
5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年月│發票號碼│銷售額│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 福田華 開發│106/09│QB00000000│1,585,000元│79,250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09│QB00000000│1,540,000元│77,000元│││├─────┼─────┼──────┼──────┤│││106/09│QB00000000│1,410,000元│70,500元│││├─────┼─────┼──────┼──────┤│││106/09│QB00000000│660,000元│33,000元│││├─────┼─────┼──────┼──────┤│││106/09│QB00000000│1,395,000元│69,750元│││├─────┼─────┼──────┼──────┤│││106/09│QB00000000│1,100,000元│55,000元│││├─────┼─────┼──────┼──────┤│││106/09│QB00000000│1,085,000元│54,250元│││├─────┼─────┼──────┼──────┤│││106/09│QB00000000│1,550,000元│77,500元│││├─────┼─────┼──────┼──────┤│││106/09│QB00000000│440,000元│22,000元│││├─────┼─────┼──────┼──────┤│││106/09│QB00000000│875,000元│43,750元│││├─────┼─────┼──────┼──────┤│││106/09│QB00000000│495,000元│24,750元│││├─────┼─────┼──────┼──────┤│││106/09│QB00000000│1,850,000元│92,500元│││├─────┼─────┼──────┼──────┤│││106/09│QB00000000│1,895,000元│94,750元│││├─────┼─────┼──────┼──────┤│││106/10│QB00000000│1,289,900元│64,495元│││├─────┼─────┼──────┼──────┤│││106/10│QB00000000│330,000元│16,500元│││├─────┼─────┼──────┼──────┤│││106/10│QB00000000│825,000元│41,250元│││├─────┼─────┼──────┼──────┤│││106/10│QB00000000│1,056,000元│52,800元│││├─────┼─────┼──────┼──────┤│││106/10│QB00000000│726,850元│36,343元│││├─────┼─────┼──────┼──────┤│││小計│共18張│20,107,750元│1,005,388元│├──┼─────┼─────┼─────┼──────┼──────┤│2│速普興業有│106/07│PL00000000│1,137,600元│56,880元│││限公司├─────┼─────┼──────┼──────┤│││106/07│PL00000000│805,000元│40,250元│││├─────┼─────┼──────┼──────┤│││106/07│PL00000000│750,000元│37,500元│││├─────┼─────┼──────┼──────┤│││106/07│PL00000000│1,030,800元│51,540元│││├─────┼─────┼──────┼──────┤│││106/07│PL00000000│1,650,000元│82,500元│││├─────┼─────┼──────┼──────┤│││106/07│PL00000000│567,000元│28,350元│││├─────┼─────┼──────┼──────┤│││106/07│PL00000000│720,000元│36,000元│││├─────┼─────┼──────┼──────┤│││106/07│PL00000000│670,000元│33,500元│││├─────┼─────┼──────┼──────┤│││106/07│PL00000000│689,035元│34,452元│││├─────┼─────┼──────┼──────┤│││106/07│PL00000000│885,000元│44,250元│││├─────┼─────┼──────┼──────┤│││106/07│PL00000000│674,500元│33,725元│││├─────┼─────┼──────┼──────┤│││小計│共11張│9,578,935元│478,947元│├──┼─────┼─────┼─────┼──────┼──────┤│3│雲騰實業有│106/07│PL00000000│500,000元│25,000元│││限公司├─────┼─────┼──────┼──────┤│││106/07│PL00000000│533,700元│26,685元│││├─────┼─────┼──────┼──────┤│││106/07│PL00000000│320,000元│16,000元│││├─────┼─────┼──────┼──────┤│││106/07│PL00000000│539,000元│26,950元│││├─────┼─────┼──────┼──────┤│││106/07│PL00000000│935,000元│46,750元│││├─────┼─────┼──────┼──────┤│││106/07│PL00000000│482,620元│24,131元│││├─────┼─────┼──────┼──────┤│││106/08│PL00000000│736,000元│36,800元│││├─────┼─────┼──────┼──────┤│││106/08│PL00000000│350,000元│17,500元│││├─────┼─────┼──────┼──────┤│││小計│共8張│4,396,320元│219,816元│├──┼─────┼─────┼─────┼──────┼──────┤│4│川鼎工程有│106/09│QB00000000│585,140元│29,257元│││限公司├─────┼─────┼──────┼──────┤│││106/09│QB00000000│541,520元│27,076元│││├─────┼─────┼──────┼──────┤│││106/09│QB00000000│501,000元│25,050元│││├─────┼─────┼──────┼──────┤│││106/09│QB00000000│478,000元│23,900元│││├─────┼─────┼──────┼──────┤│││106/09│QB00000000│555,000元│27,750元│││├─────┼─────┼──────┼──────┤│││106/09│QB00000000│555,000元│27,750元│││├─────┼─────┼──────┼──────┤│││106/09│QB00000000│661,500元│33,075元│││├─────┼─────┼──────┼──────┤│││106/09│QB00000000│807,000元│40,350元│││├─────┼─────┼──────┼──────┤│││106/09│QB00000000│981,500元│49,075元│││├─────┼─────┼──────┼──────┤│││106/09│QB00000000│633,500元│31,675元│││├─────┼─────┼──────┼──────┤│││106/09│QB00000000│825,100元│41,255元│││├─────┼─────┼──────┼──────┤│││106/10│QB00000000│635,000元│31,750元│││├─────┼─────┼──────┼──────┤│││106/10│QB00000000│895,000元│44,750元│││├─────┼─────┼──────┼──────┤│││106/10│QB00000000│568,100元│28,405元│││├─────┼─────┼──────┼──────┤│││106/10│QB00000000│391,000元│19,550元│││├─────┼─────┼──────┼──────┤│││106/10│QB00000000│322,500元│16,125元│││├─────┼─────┼──────┼──────┤│││106/10│QB00000000│401,550元│20,078元│││├─────┼─────┼──────┼──────┤│││106/10│QB00000000│597,000元│29,850元│││├─────┼─────┼──────┼──────┤│││106/10│QB00000000│375,000元│18,750元│││├─────┼─────┼──────┼──────┤│││小計│共19張│11,309,410元│565,471元│├──┼─────┼─────┼─────┼──────┼──────┤│5│佳境欣業有│106/07│PL00000000│206,800元│10,340元│││限公司├─────┼─────┼──────┼──────┤│││106/07│PL00000000│752,00元│37,600元│││├─────┼─────┼──────┼──────┤│││106/07│PL00000000│216,200元│10,810元│││├─────┼─────┼──────┼──────┤│││106/08│PL00000000│210,150元│10,508元│││├─────┼─────┼──────┼──────┤│││106/08│PL00000000│169,200元│8,460元│││├─────┼─────┼──────┼──────┤│││106/08│PL00000000│112,800元│5,640元│││├─────┼─────┼──────┼──────┤│││小計│共6張│1,667,150元│83,358元│├──┼─────┼─────┼─────┼──────┼──────┤│6│新勝商務有│106/09│QB00000000│604,800元│30,240元│││限公司├─────┼─────┼──────┼──────┤│││106/09│QB00000000│465,000元│23,250元│││├─────┼─────┼──────┼──────┤│││106/09│QB00000000│1,008,000元│50,400元│││├─────┼─────┼──────┼──────┤│││106/09│QB00000000│365,000元│18,250元│││├─────┼─────┼──────┼──────┤│││106/10│QB00000000│345,000元│17,250元│││├─────┼─────┼──────┼──────┤│││106/10│QB00000000│846,000元│42,300元│││├─────┼─────┼──────┼──────┤│││106/10│QB00000000│403,200元│20,160元│││├─────┼─────┼──────┼──────┤│││小計│共7張│4,037,000元│201,850元│├──┼─────┼─────┼─────┼──────┼──────┤│7│廣聯資訊科│106/06/28│NV00000000│285,000元│14,250元│││技有限公司├─────┼─────┼──────┼──────┤│││106/06/29│NV00000000│245,000元│12,250元│││├─────┼─────┼──────┼──────┤│││106/06/30│NV00000000│270,000元│13,500元│││├─────┼─────┼──────┼──────┤│││小計│共3張│800,000元│40,000元│├──┴─────┴─────┼─────┼──────┼──────┤│總計│共72張│51,896,565元│2,594,830元│└──────────────┴─────┴──────┴──────┘附表二:
┌──┬───────┬──────────┬───────┬───────┬─────┐│編號│文件日期│文件名稱│欄位或位置│偽造之告訴人之│卷證出處││││││簽名、印文數量│(富久公司│││││││登記案卷)│├──┼───────┼──────────┼───────┼───────┼─────┤│1│106年7月7日│富久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印章欄│「許強傑」印文│第51頁││││││1枚│││││├───────┼───────┤│││││股東簽名欄│「許強傑」簽名│││││││1枚、印文1枚││├──┼───────┼──────────┼───────┼───────┼─────┤│2│106年7月7日│富久公司章程│章程末尾董事簽│「許強傑」印文│第36、56頁│││││章位置│1枚││├──┼───────┼──────────┼───────┼───────┼─────┤│3│106年7月7日│富久公司修正章程對照│對照表下方│「許強傑」印文│第57頁││││表││1枚││├──┼───────┼──────────┼───────┼───────┼─────┤│4│106年7月10日│富久公司變更登記申請│申請人簽章欄│「許強傑」印文│第50頁││││書││1枚││├──┼───────┼──────────┼───────┼───────┼─────┤│5│106年7月10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經司│領件人戳章內蓋│「許強傑」印文│第48頁││││字第1068043793號函(│章位置│1枚│││││稿)││││├──┼───────┼──────────┼───────┼───────┼─────┤│6│106年11月10日│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欄│「許強傑」印文│第29頁││││││1枚│││││├───────┼───────┼─────┤││││立契約人(乙方│「許強傑」簽名│第32頁│││││)簽章欄│1枚、印文1枚││├──┼───────┼──────────┼───────┼───────┼─────┤│7│106年11月27日│富久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印章欄│「許強傑」印文│第27頁││││││1枚│││││├───────┼───────┤│││││股東簽名欄│「許強傑」簽名│││││││1枚、印文2枚││├──┼───────┼──────────┼───────┼───────┼─────┤│8│106年11月27日│富久公司章程│章程末尾董事簽│「許強傑」印文│第26頁│││││章位置│2枚││├──┼───────┼──────────┼───────┼───────┼─────┤│9│106年11月27日│富久公司修正章程對照│對照表下方│「許強傑」印文│第35頁││││表││2枚││├──┼───────┼──────────┼───────┼───────┼─────┤│10│106年12月4日│富久公司變更登記申請│申請人簽章欄│「許強傑」印文│第24頁││││書││1枚││├──┼───────┼──────────┼───────┼───────┼─────┤│11│106年12月20日│桃園市政府公司登記領│公司及代表人印│「許強傑」印文│第43頁││││件單│章欄│1枚││├──┼───────┼──────────┼───────┼───────┼─────┤│12│107年6月11日│印鑑遺失切結書│公司名稱及負責│「許強傑」印文│第8頁│││││人蓋章欄│2枚││├──┼───────┼──────────┼───────┼───────┼─────┤│13│107年6月11日│富久公司停業登記申請│申請人簽章欄│「許強傑」印文│第7頁││││書││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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