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22號聲請人 宋介文 上列聲請人因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9月15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承攬臺中市豐原區公所之工程服務費相關訴訟尚未判決確定,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601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2年9月1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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