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3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3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陳美華 於民國85年6月12日向案外人 張麗美 借用新台幣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5年
7月3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5年6月11日登記在案。嗣案外人陳美華於民國93年12月29日因買賣關係,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予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在案;案外人張麗美於民國95年5月19日將其抵押權移轉予聲請人乙○,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陳美華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少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