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禁治產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9號聲請人乙○○
16號相對人甲○○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禁治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